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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

CPR(RETULATION(EU)No305/2011–CPR)是2011年3月9日歐盟頒布了新的建筑產品法規,取代了舊的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CPR將于2013年7月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二、CPR指令實施
建筑產品CPD指令是歐盟制定的強制性認證中針對建材產品的一個指令,其目的是通過一個統一的技術信息來各成員國之間各自不同的技術壁壘,自由貿易,由于建筑產品指令在各個成員存在較大差異,歐洲委員會計劃采用新的建筑產品法規(CPR)代替現有的建筑產品指令。

三、“歐洲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涉及建筑產品和建筑工具包,這些工具和建筑工具包是為了納入建筑工程而生產的,包括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附件I提到了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1.機械阻力和穩定性
2.火災時的安全
3.衛生,健康和環境
4.安全性和使用可及性
5.防止噪音
6.能源經濟和保溫
7.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
這些基本要求已在統一的技術規范(歐洲統一標準)中得到進一步闡述,根據應用,建筑產品建筑物中使用的相關要求(性能)要求,類別或描述方式表示,在“性能聲明”中說明建筑產品基本特性的表現。
四、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以下定義適用:
1.“建筑產品”指生產及投放市場的產品或工具包,方式加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其性能對建筑工程的表現有影響,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2.“套件”是指由單一制造商投放市場的建筑產品,作為至少兩個單組件的集合,需要組合在一起以納入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4.“基本特征”是指建筑產品與建筑工程基本要求有關的特征;
5.“建筑產品的性能”是指與相關基本特征相關的性能,以層或類別或描述表示;
6.“水平”是指評估建筑產品性能與其基本特征相關的結果,以數值表示;
7.“閾值水平”是指建筑產品基本特征的低或高水平。
換句話說,CPR適用于對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有影響的建筑產品,并受歐洲統一標準或歐洲技術認證的約束。
五、CE認證建筑產品的六個步驟
每種類型的經濟運營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都有不同的義務,建筑產品法規提到了差異,下面提到的六步計劃與制造商及其義務有關。
1.產品分類:定義產品屬于“建筑產品法規”和相關歐洲協調標準的范圍。
2.經濟運營商分類:根據“建筑產品條例”決定經濟運營商的作用。
3.符合性程序:可分為以下幾部分;
a.進行建筑產品的樣品測試;
b.批量生產保持聲明的性能;
c.提供產品識別方法和制造商的完整信息;
d.提供說明(用戶手冊)和信息;
e.制定糾正措施的程序;
4.文件:根據可以評估產品符合性來制定文件(包括用戶手冊)。
5.績效聲明:制定績效聲明,說明建筑產品的相關性能。
6.CE標志:一旦產品符合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和相關的協調標準,CE標志可以加貼。